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