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和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原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