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数量。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