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区域、时段停放车辆;(二)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停车设备、设施;(四)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