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协同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食用农产品流动摊贩进入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的停车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区域设摊经营、兜售食用农产品。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