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协同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食用农产品流动摊贩进入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的停车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区域设摊经营、兜售食用农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