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服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驱赶入场销售者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