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湿地科普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可以依托湿地资源进行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在连科研院所、高校开展湿地相关科学研究,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为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