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资源和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具体负责沼泽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水库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