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