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