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