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