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科学论证评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