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