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

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