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信用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在经营期限内出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二次出现基本合格的企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