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信用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在经营期限内出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二次出现基本合格的企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