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巡游车企业应当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避开早、晚客流高峰交接班。

巡游车企业每日投入营运的车辆不得少于本企业出租汽车总量的百分之六十,不得无故停运。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