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二节 巡游车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巡游车企业应当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避开早、晚客流高峰交接班。巡游车企业每日投入营运的车辆不得少于本企业出租汽车总量的百分之六十,不得无故停运。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