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二节 巡游车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经依法检定合格,不得私自安装、改装和维修。计程计价设备检定有效期满或者失准时,应当暂停载客,并及时检定、维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