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以出租汽车车辆为载体设置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车辆灯光、车辆号牌,不得影响车容车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