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