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实施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