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和网约车的共同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出租汽车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