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和网约车的共同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实行承包经营或者定额任务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将承包经营费用标准或者定额任务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手续费、发票费、高额抵押金或者保证金。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