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和网约车的共同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运费:(一)不使用、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不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或者网约车平台显示的价格收费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客运发票的;(三)因车辆或者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营运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