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草案交付表决的三十日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和相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