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对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