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