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