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