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