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境内直接投资,提供适配的跨境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前款所规定的跨境金融服务时,应当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并记录资金用途,防范资金非法和异常流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