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新生入学后,应当开展新生入学交通安全教育宣传。

校园周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