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园周边交通影响评价机制,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在校园周边道路的规划和建设阶段应当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交通情况规划过街天桥、护学通道、专用接送车道、学校周边停车场等相关配套设施,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