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实际,建立交通组织优化方案,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在校园周边道路开展单向交通、临时限行、远端停车、引导途经车辆绕行、分时管控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校园周边道路禁止停车区域、路段和时间,因地制宜在学校门口设置专用接送车道,引导接送车辆即停即走。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接送学生较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校园配合,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区,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