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审议质量。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时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提出的意见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能出席会议审议的,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