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由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拟列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告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