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