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四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