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有效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的六月份启动,遵循着重解决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立法规划项目。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在本年八月份启动,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五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