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的六月份启动,遵循着重解决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立法规划项目。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在本年八月份启动,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五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