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五条有效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