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