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立法计划和地方立法项目规划储备库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自行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指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成立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协委员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