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法规起草情况,并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