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所提出的年度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向主任会议说明。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