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和地方立法项目规划储备库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编制立法计划和地方立法项目规划储备库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