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拟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