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查研究、论证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