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