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具体、明确的审议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