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